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64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王聖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
9年度北簡字第2708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陸萬伍仟肆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