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北區分署(即 王文璋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3,518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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