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297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被   告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治
訴訟代理人  謝清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及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資本型租賃契約書已有合意管轄之
約定,故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語。
三、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依兩造所簽立之6紙資
本型租賃書之第16條或第17條均有約定:簽約當事人均同意
有關本契約之紛爭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可知,兩造確實有以書面作合意管轄之約定,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聲請本院移轉管轄,依上規
定,應予准許,本件應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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