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120號
原 告 曹火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明發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提
出足供本院核算系爭房屋(桃園市○○區○○路○○巷○○號)現值
之資料(如不動產鑑價報告、課稅現值或鄰近相同房屋之買賣資
訊等),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請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或足資計算系爭
房屋價值之資料,並據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補繳裁判費到院,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