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72號
原   告  李廷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間對第三人提起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5,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復適用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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