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265號
原 告 張旺男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
被 告 張世瓊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有再審之訴事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裁定命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六聲再字第2號再審之
訴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再審之訴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六聲再字第2號再審之訴事件訴訟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