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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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聲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遺產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繼字第4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陳落香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最近之探親時間及提出相關證據。
二、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應標示相關關係人)、『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三、聲明人來臺之資料、照片。
四、被繼承人、聲明人之出入境資料。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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