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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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344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新營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郭幸螢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新營監理站101年7月5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新監裁違字第裁73-AEZ59063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原則上應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所明定。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管轄事項,上開辦法既無特別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由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地或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參閱司法院第2廳704年7月17日(74)廳刑1字第550號函)。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之住、居所或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里○○路○○○號10樓之1(參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而違規之行為地係在臺北市○○○路○段,均非本院管轄區,本院無管轄權,自應諭知管轄錯誤之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處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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