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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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51號聲請人 劉純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月6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7月6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2│同上│86ND0000000-0│1│1000│├──┼──────────┼───────┼───┼────┤│003│同上│88NX0000000-0│1│47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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