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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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775號
原 告 上允五金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李惠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2,01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