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775號
原   告 上允五金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李惠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2,01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