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八○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王橞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零壹仟伍佰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捌佰叁拾叁元叁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玖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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