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尚未能提出本院所諭知之保證金,足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李水源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施嘉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