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柒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後,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茂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