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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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14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雄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謝明雄,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以本件經核得以具保作為替代羈押之強制處分,應准予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