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梅芬律師
李季錦律師 涂欣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所涉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陳振謙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