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14號原告丙○○被告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王怡堯 即信丞土木包工業
兼訴訟代理人乙00000000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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