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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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44號聲請人 趙福龍
弄71號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本院業於101年4月6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4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張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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