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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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田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如 中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據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之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7,0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649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45,1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提出原告公司登記表,並說明其法定代理人之權源(如書狀上有誤載公司名稱、地址或法定代理人,應即更正)、被告 吳如中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依起訴狀之格式提出準備書狀,具體陳述其事實及理由,須附繕本(含證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蘇小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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