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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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20號聲請人中堅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志明 代理人 洪奇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0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灣帝業技│彰化商業銀│100年6月12日│10,195元│CR0000000││││凱股份有限│行北三重埔│││││││公司寺町│分行│││││││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