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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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3號拍賣抵押物再審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3號),爰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87號判例、87年度台聲字第19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再審程序實質為前程序之再開或續行,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既不得聲請再審,則於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中對於聲請選任律師為代理人所為裁定,因原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程序無從再開或續行,故選任代理人之裁定自無由再審,就此部分所為之再審聲請,應非法之所許。故聲請人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本院另於101年4月9日以101年度聲再字第43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初玲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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