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115號
原 告 葛美瑩
劉政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惟因原告起訴同時,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106年度旗救字第8號),且經獲准予訴訟救助,有裁定正本乙
件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此裁判費准暫免繳
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