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6年度旗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11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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