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北港眼科診所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訴訟代理人 呂容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27日106
年度港簡字第1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