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輔宣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輔宣字第62號聲請人 秦志偉 相對人 秦紹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6日所為103年度輔宣字第62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法院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依聲請人之聲請,不得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撤銷或變更之。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法院為撤銷或變更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裁定經撤銷或變更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溯及既往。家事事件法第83條定有明文。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秦紹康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4年2月8日死亡,有卷附死亡證明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撤銷本院於104年3月16日所為103年度輔宣字第62號民事裁定,並依同法第171條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