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 林美珠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被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台北貨運服務
所法定代理人 曾國志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9,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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