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顯昭具保人劉雪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雪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施顯昭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劉雪瑜繳納現金後,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傳拘無著,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應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而被告仍未到案之事實,有繳納保證金通知單、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傳票、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資料附卷可證,是被告逃匿乙節,應堪認定,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沒入原由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