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聲字第24號聲請人 張進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完整受監護宣告人 張朝之 親屬系統表,並註明存歿(非繼承系統表),包含受監護宣告人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姑、叔、伯、舅)、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如: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張松男張碧霜張碧桂張碧端張瑜 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及願意擔任親屬會議成員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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