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皓鈞選任辯護人李奇哲律師(法扶律師)
葉偉翔 律師(法扶律師) 葉恕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業經進行審理程序,茲因本案尚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事項應行處理之必要,爰命受命法官獨任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陳俞婷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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