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被 告 洪葉
被 告 陳信宏
被 告 陳佳儀
被 告 陳智慇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511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7月13日下午1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鎧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萬伍仟伍佰 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各期逾期違約金起算日,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
式計算之逾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鎧安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