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抗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抗字第662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995號,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甲○○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後,於民國94年2月5日收受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依照首揭說明,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正本之翌日起算,至同年月15日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被告遲至同年2月16日始提出上訴書狀,被告上訴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程序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原審裁定駁回其上訴,核無不合。被告抗告意旨以接獲判決書隔日即為農曆春節連續假期,且抗告人在監服刑,依監方規定不能私自囤積狀紙,需先提出申請待核准後方能購買,然連續假期至94年2月14日,待提出時已逾法定期限至2月16日,應依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准予回復原狀,以免抗告人權益受損云云。惟查春節連續假日自94年2月6日起至同月13日即已終止,按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然被告遲至94年2月16日始提出上訴狀,顯已逾越上訴期間,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