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
(原名江山)被告丁○○被告丙○○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者,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在案。
二、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九一號),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經本院收案後,檢察官即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及最高法院判例之規定,陸續移送下列案件「併案」審理。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七三號、第一八七七五號、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九號。
2、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00三號、第六九七九號。
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五四二號。
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八八九號號。
5、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一八九號。
6、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一八七號。
7、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三七號。
8、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七八號。
9、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五八二號號。
10、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四三四號。
三、本院依合理具體的理由,確信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及最高法院判例之規定,陸續移送前開案件「併案」審理,有抵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爰依大法官前開解釋先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並即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如附件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健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