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慶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290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毒品及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15日19時許,向不詳藥頭購買包含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毒品在內之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即非法持有之(持有期間乙○○供己施用後,賸餘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數量)。嗣經警於111年7月21日11時36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0號103號房(下稱查獲地點)查獲乙○○,並扣得上開毒品,始知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上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警卷第1至6頁;偵卷第15至18頁、第19至20頁;本院卷第267至274頁、第277至282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警卷第9頁)、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分(警卷第10至16頁)、刑案現場照片4張(警卷第17至18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4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偵卷第137至139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1份(警卷第21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卷第22頁)、扣案物照片7張(偵卷第21至25頁、第105頁、第121頁)、嘉義縣朴子分局111年8月24日嘉朴警偵字第1110016681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偵卷第93至97頁)附卷可佐,復扣得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毒品,足徵被告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屬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
20公克以上為重罪行為,單純施用第二級毒品為輕罪行為,依重法優於輕法、重罪行為吸收輕罪行為之原則,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3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以犯有吸收關係之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而言,如依法律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先施以保安處分之處遇,以達特別預防刑事政策目的,致不能對之逕為實體審理及判決時,因我國刑事法係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之立法體制,且該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法院自應就該加重持有部分,依法審理並科以刑罰,尚無重複審判或一罪二罰問題。準此,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相較於單純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本案未經檢察官起訴,非本案審理範圍)為重罪,不為單純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吸收,是本院就被告本案犯行應予論處。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㈢被告基於單一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自取得
該毒品之111年7月15日19時許起至本案為警查獲止,持有行為僅一個,為繼續犯,應論以一罪。㈣被告固於警詢、偵查中陳稱其毒品來源為案外人 陳坤成 ,然
案外人陳坤成所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0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未因此查獲毒品來源,有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12年7月6日嘉朴警偵字第1120015701號函暨所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卷第219至230頁)在卷可稽,被告復於本院準備程序改稱:非向案外人陳坤成購買等語(本院卷第269頁),是本案並無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自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禁止人民非法
持有第二級毒品,且上開毒品具有成癮性,戒除不易,並戕害個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治安,竟為圖自己施用方便而大量持有,亦增加對外流通、滋生其他犯罪之風險,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非輕;惟念及被告持有期間尚短,且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情節、持有毒品之重量,暨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觀察勒戒前從事文創繪畫工作、疫情前月收入新臺幣(下同)70,000至80,000元、離婚、有2名未成年小孩、與父母及小孩同住、需扶養父母及小孩之家庭、工作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毒品,經送鑑定均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據被告陳稱:殘渣袋有些用來裝糖,有些用來裝毒品等語(本院卷第271頁),審酌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既係被告用以持有上開毒品,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㈡至其餘扣案物(除附表三編號12外,如附表二、三所示),
核與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無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銷燬),一併敘明。
五、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㈠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7月21日11時36分許為警查獲前之某時,向案外人陳坤成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而持有之。嗣經警於111年7月21日11時36分許,在查獲地點查獲被告,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始知上情等語。
㈡按刑法上所謂犯罪之吸收關係,指數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彼
此性質相容,但數個犯罪行為間具有高度、低度,或重行為、輕行為之關係,或某種犯罪行為為他罪之階段行為(或部分行為),或某種犯罪行為之性質或結果當然包含他罪之成分在內等情形。是以當高度或重行為之不法與罪責內涵足以涵蓋低度或輕行為,得以充分評價低度或輕行為時,在處斷上,祗論以高度或重行為之罪名,其低度或輕行為則被吸收,而排斥不予適用,即不另行論罪。倘被告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嗣又同時施用該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1次等情,依上揭說明,因吸收關係具有法律排斥效果,其持有第一級毒品之行為已被高度並為重行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行為吸收,即不另論以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則被重行為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施用第一級毒品與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二者並非自然意義上之一行為,亦不具有完全或局部之同一性,無足以評價為法律概念上一行為之因素,故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自不生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無從成立想像競合犯,而應分別論罪,併合處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3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㈢經查,本案檢察官固係就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
提起公訴,惟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我平常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111年7月21日5時許,有在查獲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係我該次施用所剩等語(警卷第3至4頁;偵卷第16頁),而被告於111年7月21日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等情,有前揭嘉義縣朴子分局111年8月24日嘉朴警偵字第1110016681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憑,是被告於取得附表二所示之毒品後,業於111年7月21日5時許施用1次之情,應可認定。而被告因另於111年2月17日20時20分為警採尿回溯72、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部分,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93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有上開裁定1份(本院卷第231頁)附卷可佐,目前因該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則被告就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前、後,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為供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既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前所為,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自不得再行追訴。是公訴意旨就此部分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所吸收之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逕行起訴,其起訴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不受理,惟檢察官既主張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扣案毒品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①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4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偵卷第137至139頁)②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③純質淨重:檢驗前淨重32.743公克、檢驗後淨重32.72公克;純度約83.9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7.501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①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4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偵卷第137至139頁)②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③純質淨重:檢驗前淨重3.431公克、檢驗後淨重3.411公克;純度約46.6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599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①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4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偵卷第137至139頁)②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③純質淨重:檢驗前淨重0.793公克、檢驗後淨重0.773公克;純度約76.0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03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①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4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偵卷第137至139頁)②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③純質淨重:檢驗前淨重1.440公克、檢驗後淨重1.420公克;純度約69.1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995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①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4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偵卷第137至139頁)②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③純質淨重:檢驗前淨重0.990公克、檢驗後淨重0.970公克;純度約82.7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820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①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4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偵卷第137至139頁)②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③純質淨重:檢驗前淨重0.193公克、檢驗後淨重0.173公克;純度約86.6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67公克。編號1至6之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為31.685公克。
附表二:其他扣案毒品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海洛因1包①法務部調查局111年11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377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偵卷第145至146頁)②附表編號1、2、4、6、7之送驗粉末檢品5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4.76公克(驗餘淨重4.73公克,空包裝總重2.22公克),純度26.95%,純質淨重1.28公克。③附表編號3、5、8之送驗粉塊狀檢品3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9.37公克(驗餘淨重9.35公克,空包裝總重2.07公克),純度39.37%,純質淨重3.69公克。④編號1至8之海洛因純質總淨重4.97公克。2海洛因1包3海洛因1包4海洛因1包5海洛因1包6海洛因1包7海洛因1包8海洛因1包附表三:其他扣案物編號名稱數量(新臺幣)備註1電子磅秤1台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9至16頁)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72號5-2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本院卷第63頁)2玻璃球吸食器1組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9至16頁)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72號5-2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2(本院卷第63頁)3玻璃球1顆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9至16頁)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72號5-2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3(本院卷第63頁)4注射針筒9支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9至16頁)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72號5-2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4(本院卷第63頁)5分裝袋1包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9至16頁)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72號5-2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5(本院卷第63頁)6現金7,500元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9至16頁)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72號5-3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本院卷第65頁)7美工刀1支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72號5-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本院卷第61頁)8折疊刀1支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72號5-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2(本院卷第61頁)9毒品吸食器接頭5個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72號5-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3(本院卷第61頁)吸管6支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72號5-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4(本院卷第61頁)注射針筒1支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72號5-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5(本院卷第61頁)毒品殘渣袋6只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72號5-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6(本院卷第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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