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即 立維汽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八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郭淑珍法官蔡仁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