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三六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八日生)號丙○○
)號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查被告三人均於警詢、偵查中自白犯罪,被告乙○○、丙○○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不諱,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王慧娟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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