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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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59號
原告 吳世瑋
被告 吳婉茹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通知原告應陳報本件修復漏水所需費用或因該聲明可獲利益為若干,並提出估價單等相關證明文件,惟原告迄未提出任何資料以供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