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61號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請列原告董事長林欽淼為法定代理人(起訴狀記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 郭世昌 ,惟依經濟部商工公示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顯示,原告代表人為董事長林欽淼,自應將之列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並一併更正起訴狀、本案已提出之書狀與委任狀法定代理人之用印,若未更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若欲列總經理郭世昌為原告法定代理人,請依公司法第31條規定,補正在其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該經理人在相關業務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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