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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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00號
原告 陳思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榮堅 、裕康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9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