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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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727號
上 訴 人 黃文杰
被 上訴人 黃燕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