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854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美華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更名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854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美華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更名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