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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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治平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治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治平前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4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89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3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李治平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後,於98年7月2
3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12月14日法矯字第0999051884號),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3月10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