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0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鋒馥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桃園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訴訟代理人 賴長淇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楊莉莉法官林育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書記官林如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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