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50號聲請人 謝瑞鋐 相對人立佳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廣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資方即相對人立佳不動產有限公司以分二期方式給付,第一期金額新台幣伍萬元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以轉帳方式匯入勞方即聲請人謝瑞鋐原領薪資帳戶,第二期金額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以轉帳方式匯入勞方即聲請人謝瑞鋐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3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69,912元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119,912元,資方以分2期方式給付,第1期金額50,000元於107年5月25日以轉帳方式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第2期金額69,912元於107年6月5日以轉帳方式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尚有69,912元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7年5月2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70697973號函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69,912元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