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思翰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思翰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思翰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稽,是犯罪嫌疑重大;且除本案外,另涉有其他詐欺取財犯行,有反覆實施之虞,乃於民國107年2月13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5月13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7年7月2日訊問程序時,被告表示其已知錯,也配合檢警偵查,請求交保等語。惟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加重詐欺等犯行,業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且除本案外,被告另涉有其他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是有反覆實施之虞,而不能以具保等處分代替羈押,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從而,乃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7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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