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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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權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廷賢 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 江梯 法定代理人 江謝進春
江明 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