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92號聲請人 林坤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浚瑀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須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聲請對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因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6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