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3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誌男 間代位追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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