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陳禾青陳春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楊丹怡
林茂生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78號),
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
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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