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145號
原   告  林枝仕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孟得 發支付命令(10
6年度司促字第333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38,341元,應徵裁判費21,196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0,696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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