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30號
原   告 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光耀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
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