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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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161號
原 告 劉永太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代宇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8,360元,應徵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